本已与心仪的投资机构把合作细节谈得八九不离十,就差临门一脚,资金到位企业便可开启高速发展新征程。然而,一位小股东从中作梗,任凭旁人如何劝说,就是不肯在投资协议上签字。细究缘由,竟是这小股东家中正闹离婚,负面情绪爆棚,满心想着 “大家都别痛快”,将企业的融资进程卡住。
融资美梦突 “卡壳”,这种情况并非偶然。现在很多投资机构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投资风险,保障自身权益,会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要求全体股东签字同意,投资才能生效。
平日里大股东在公司运营决策上确实有主导权,小股东哪怕股份极少,依据这条规定也能行使否决权,让企业错失发展良机。
巧设“新局” 绕开 “僵局”
与其陷入无意义的争吵拉扯,不如另寻出路。
新开一家公司实体,将原公司50%的股份划转至新公司旗下,随后与投资机构重新洽谈,邀其入股新公司并占股50%。一方面原公司借助新公司顺利引入资金,解决了燃眉之急,大股东能够继续推动业务发展;另一方面,投资机构虽不是直接持有原公司股份,但通过新公司间接持有原公司25%的股权,未来收益依然有保障,双方利益都能兼顾,成功绕过了小股东设置的障碍。
筑牢防线,防患于未然
这件事给所有企业管理者敲响了警钟,公司融资远不止是资金往来那么简单,为避免陷入治理僵局困境和股权融资失败的风险,日常经营中,企业要提前谋划股权布局。
制定公司章程时,对于特殊事项决策机制要明确清晰,在保障小股东合理权益的同时,限制个别股东恶意阻挠的行为,比如设定特殊情形下的股东表决规则,避免因个人情绪或不合理诉求干扰公司发展。